1、通常情况下,刑事案外人不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
2、如果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侵害到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进行申诉,由审查处理。
3、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一、申诉和再审有什么不同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二、债务纠纷如何起诉与起诉流程
(一)立案受理
1、原告向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
1、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2、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3、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
4、对当事人而言:
(1)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
(2)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三)开庭审理
1、开庭审理时,首先由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2、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
3、法庭调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导下,查明案件的事实,当事人在此阶段应当充分的举证、质证。
4、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归纳本案的焦点,审理即转入辩论阶段。
5、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
6、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由法官当庭作出判决。如果案件复杂不适宜当庭宣判的,则定期宣告判决。
(四)上诉
1、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
2、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
3、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
1、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时,可以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3、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
4、申诉期限为从裁判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5、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提出。
6、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判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六)申请执行
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3、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三、刑事申诉的时间和次数
(一)刑事申诉的时间
刑事申诉是审判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事后进行审查的监督性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刑事申诉时效,只有最高的司法解释。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二)刑事申诉的次数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