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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准生证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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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便民办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第四条已婚育龄夫妻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在本省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双方均为本省户籍人口的;

(二)一方为本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外省(区、市)户籍人口的;

(三)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境内的(是指在我省居住半年以上或从事劳务工作签订合同半年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五条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妻,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均系初婚未生育的夫妻需提

供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如实填写《生

育服务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证

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原件

审查后退回本人;

3、双方或一方为非本省户籍人口的,需提交其户籍地

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

料。

(二)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以上婚史,但均未生育过子

女、未收养过子女的夫妻,还应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及

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

解书》。

(三)双方或一方曾经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夭折现

无子女的,还应提供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疗

保健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社区)走访群众调查记录。

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子女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现无子女的夫

妻,应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第六条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妻,生

育前应按照下列流程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

(一)填表申请。夫妻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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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或登录湖北人口网

下载表样,并根据夫妻双方基本情况

填写表格。当事人可直接提供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生育服

务证登记表》等材料,向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乡镇(街

道)人口计生机构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湖北人口网大厅

进行网上申请。

(二)申请受理。根据申请人申请途径不同,采取不同

受理方式。

1、申请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请的村

(居)委会要对其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初步意见加盖公章,

交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审核,乡镇(街道)人

口计生工作机构同时将申请信息录入网上系统;

2、申请人向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提出申请的,

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要对其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信息

录入系统;

3、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系统自动将申请人提供的

申办信息,分拣到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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