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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有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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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常见的误区有:

1、父母离婚,会直接导致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丧失;

2、先提出离婚的,人民会据此作出对原告的不利判决;

3、共同债务纠纷,只要一方不知情,就可以不偿还;

4、离婚诉讼中常见的其他误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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