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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有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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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任意一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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