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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对设置拆除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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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对设置拆除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改建和拆除。

铁路与道路交叉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未设立体交叉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决定。拆除已经设置的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建有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和当地商定。禁止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防护设施。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综上所述,设置拆除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六条

设在铁路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相交的平交道口,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改建和拆除。

第四十七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平交道口,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改建和拆除。设在铁路沿线的行人过道,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改建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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