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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下级人民审判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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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军事,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9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依法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最高人民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监督指导下级人民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行使审判权。

第三条基层人民和中级人民对于已经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书面报请上一级人民审理:

(1)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4)有管辖权的人民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四条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提出的移送审理请求,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由自己审理,并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第五条上级人民认为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属于本意见第三条所列类型,有必要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第一审人民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七条第二审人民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最高人民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高级人民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高级人民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发现高级人民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条中级人民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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