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工委全称是:中国党纪律工作委员会。纪工委是纪委的派出机构,不是的组织,是代表派出它的纪委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领导未设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且未归口的各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纪工委的上级领导是党工委和上级纪委。
纪工委其主要任务和职责与各级纪委、监察局基本相同,负责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比如,直属机关纪工委、国家机关纪工委为纪委的派出机构。一些地方在行业工作委员会也设置了纪工委、监察分局,如农业纪工委、工业纪工委等。也有的地方在下一级乡镇设立了纪工委、监察分局,如镇、街道纪工委。
法律依据
第六条 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七条 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常委会、、政协、、;
(二)县级以上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 下列单位经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九条 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
(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
(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
(四)县级以上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五)共青团组织;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第十条 市级以上常委会、、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常委会、、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常委会、、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室)不再设立党组。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一)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第十二条 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或者本级地方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或者本级地方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或者本级地方审批。
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