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判决书的作用是什么
刑事诉讼判决书的作用:一审刑事判决是第一审人民依法对侦查、起诉、审理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结论。人民制作的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第一审人民来说,它是代表国家先行审判权的具体体现。一审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被告人具有强制性,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一、行政判决书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判决书包括的类型有:
1.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就实体问题依法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制作的法律文书;
3.再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是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的规定,经依法在身终结,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二、刑事案诉检查官在那种情况抗诉
抗诉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另一种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只能是最高人民和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级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提请上级人民按照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不能自行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认为,第一审人民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