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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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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证明由丢失票据的一方写明,开头文档正中间写“证明”,开头称呼是管税务机关的全称。

2.正文直接说明,在什么时间,为谁开具的及类型,注明流水号,说明丢失的原因。

3.将内容、号及金额写明,末尾写,特此证明,落款填写公司名称及日期,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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