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的反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反诉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是可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反诉的。
一、离婚诉讼是否可以提反诉
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提出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须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受诉对反诉须有管辖权。
若反诉应由其他人民专属管辖,本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4、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关于提出反诉的时间。
目前有关反诉提出的时间规定,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人民应当准许。
二、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最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最后期限是法定举证期限届满前,《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但《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