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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仲裁委员会有明显不公偏袒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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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仲裁委员会明显不公偏袒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或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此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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