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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属于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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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不是物权。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所以它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地役权纠纷的解决方法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1、需役地丧失对供役地的利用需要;

2、需役地对地役权利用的不能这里所说的利用不能,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和法律上的不能;

3、权利期限届满依合同而取得的地役权,在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时归于消灭;

4、地役权人放弃权利地役权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地役权的,其地役权消灭。但是,已经登记的地役权,除有放弃的表示外,还须履行注销手续,方可发生权利消灭的效力;

5、混同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地役权因混同而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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