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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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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企业(简称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建筑工人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二章建筑工人实名制

第五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身份识别等技术装置,归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岗位技能信息、劳动合同信息及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在岗考勤、工资结算、教育培训、权益保障、信用管理等动态管理的功能。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在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建筑工人查询本人从事劳务作业的工作记录、计酬明细等情况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第建筑工人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工人工资。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计价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施工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20%的资金;应发工资高于进度款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专户。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向工资专户注入资金,用于建筑工人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并结清建筑工人工资后,施工企业可将工资专户注销。

第四章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缴存建筑工人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或资金转账方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保证金。

第十四条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2%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按备案合同价款的1%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

应缴存保证金前5年内未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且在银行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户、建立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并有效运行的施工企业,免于缴存保证金。应缴存保证金前2年内发生过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按备案合同价款的3%缴存保证金;对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引发件的施工企业,新报建项目应当按备案合同价款的4%缴存保证金。前述同一施工企业在同一市、县(市)区域内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五条对连续在市、县(市)区域内缴存保证金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应当退还保证金,退还比例为80%;无后续工程的,退还全部保证金余额。退还保证金时,利息一并退还。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发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

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建筑工人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建筑工人工资30日内,按动用数额的2倍缴存保证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的内容,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与信用评价、评优评先、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挂钩。对不按要求实行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考勤发放工资的企业,一旦发生用工混乱、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等事件,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各级建设、交通、水利、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工资专户和保证金的监管,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用管理等环节查验施工企业工资专户的开设和保证金缴存证明。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不履行相应职责,造成工资拖欠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予以诚信扣分,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处理。施工企业与建筑工人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台账,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动用保证金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11日起施行。

第二篇: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劳务人员管理办法1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及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为贯彻和湖南省及建市[xx]118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试用范围

公司所有项目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

1、按照和湖南省与建市[xx]118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司职代会精神,结合项目劳务队伍集中由劳务公司管理、民工工资集中对付的管理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

2、除合同另有约定,使用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项目支付劳务费应保障每月支付农民工基本工资或合同约定的劳务费按工程进度和业主付款情况而确定(必须在签劳务合同时与务工队注明),每年年底前或工程竣工后一定时间内做到支付清。

三、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1、凡使用农民工进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项目,均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

2、预留账户资金属劳务公司、公司人力资源和财务部监督,具体由劳务公司依法依规建立每个项目的单独账户,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确保项目工资的支付。

3、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农民工工资和劳务管理监督和考核劳务公司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预留账户应该统一设在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根据用工项目结算凭证,按规定程序及时支付。公司应做好劳务公司的坚强后盾,及时按约定将工程进度款切块到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的预留账户。

四、农民工工资预留标准

1、土建项目按产值10%,专业项目按产值5%预留。(合同签订时必须先行预交)。

2、凡工程款回收后,公司财务部应按规定比例土建18%、专业8%,提取到预留账户中存放农民工工资,同时要及时完成劳务费结算和支付工作。

五、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兑付工作程序

1、要做好合同管理和结算的基础工作

a、合同是规定劳务分包双方责、权、利的法律文件,也是劳务费兑付的依据,各项目要及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和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杜绝不经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就私自组织劳务人员进场施工现象。劳务人员必须由劳务公司根据项目部提供的人员需要计划,由劳务公司组织有劳务协议和进行备案的人员进场。

b、各单位要按月结算劳务费,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应在次月15日前完成结算,合同执行结束后应在六十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项目部要加强劳务结算的管理工作,避免出现拖欠不结算发生争议和因此引发的恶意讨要。

2、劳务公司负责有劳务协议的进场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同时,由劳务工资财务处收集个人资料,开设实名制个人银行工资卡,在现场进行花名册与工资发放表的核对,确定无误并签认后,报劳务公司领导审核签字,从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中按规定支付到每位农民工工人的工资卡上。

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人手中,限期收回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表,由劳务公司财务存档备查。

3、劳务公司每季度对各项目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劳务费发放的问题,保证各项工作到位。

4、劳务公司每月向公司报送劳务费总付情况表,准确反映劳务费兑付情况。

5、每月公司生产例会,各项目部必须向劳务公司提供下月劳务人员的需求计划(提前15天),以便劳务公司组织人员进场,确保项目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劳务公司的劳务合同签订,人员调配和组织工作。

2、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劳务公司的财务税务管理,确保预留资金和切块资金的到位。

3、公司质安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劳务公司的生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化。

第三篇: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

xx公司:

我公司劳务分包承建的xxa单元乳胶漆工程,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做如下承诺:

1、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和xx168号规定执行。

2、保证按时、足额将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支付部分不低于每月xx/人;每月按时提供劳务人员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原件)交甲方备查。法定假日及农忙季节提前发放。

3、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劳务人员工资或工资未发放到工人手中,所引起停工、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各种罚款(按贵公司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执行)和所产生的后果(包括给贵公司经济上、信誉上的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

第四篇: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

-1第九条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

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

第十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办理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保函或保证书。

(二)在银行设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预留保障专户,预存资金,专款专用,作为解决建筑业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的保障金。预存资金数额由各地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企业必须在每个项目开工后第一个月内将所使用的实际职工按每人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总款项,作为职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发放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放工资之前补足。

-3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将与其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资质年检和升级、评先创优挂钩。

第十

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职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件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工会组织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行政协调处理无效的,被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81日起实施。

第五篇:深圳建筑领域保证劳务工工资支付深圳市建筑领域保证劳务工工资支付

承诺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监制

xx

建筑领域保证劳务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防止和减少拖欠劳务工工资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企业对项目的劳务工工资支付工作郑重承诺如下:

1.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包括分包)劳务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对所招用的劳务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2.按规定开展劳务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制作花名册,签订入场承诺书、出场确认书,制作每月考勤表,由劳务工签名确认。

3.按规定开展劳务工工资分账管理工作,制作每月工资发放表,由劳务工签名确认,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4.制作“建筑施工现场劳务工维权告示牌”在项目门禁出入口的显眼位置悬挂或竖立,并将每月工资支付情况于次月15日前在劳务工维权告示牌上张贴公示。

5.按规定将实名制管理工作与“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对接,实时上传数据。

6.做好劳务工工资支付自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劳务工工资支付检查台帐,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整改部门、整改人员,按时完成整改;对发生的欠薪事件,每月一次向主管部门报备。

7.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劳务工工资支付检查。

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9.不按规定开展劳务工实名制管理和分账工作,或发生欠薪事件的,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因欠薪引发件以及极端事件或造成其他较大社会影响的,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从严从重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本企业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各执一份。

承诺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字:年月日项目经理签字:年月日

备注:

1.本承诺书适用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监管的全部在建项目。

2.承诺企业和相关人员盖章、签字后,一份交给市质监站、市市政站的项目监督员

反馈给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设计处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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