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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鉴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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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立,全部由他人帮助或采用专业设施,否则生命不能维持的意识消失的各种活动受到卧床不起完全丧失劳动力。

二、二级障碍:日常生活随时需要帮助的各种活动受到,仅限于床和椅子的活动不能工作的社会交往极其困难。

三、三级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要经常监护的各种活动受到,仅限于室内活动的职业明显受到的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障碍:日常生活能力受到严重,需要帮助的各种活动受到,只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到的社会交往受到严重。

五、五级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到,偶尔需要监护的各种活动受到,仅限于附近的活动明显需要减轻工作的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到,但可以部分补偿,条件需要帮助的各种活动下降不适合原来的工作的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障碍:日常生活相关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的暂时活动不受,长期活动受限的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的社会交往下降。

八、八级障碍:日常生活相关活动能力部分受到的远程流动受到的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到。久,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到的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的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到的障碍赔偿金的计算公式:障碍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障碍系数×赔偿年限。

一、60岁以下人员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残疾系数×20年。

二、60岁至75岁之间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残疾系数×[20-(实际年龄-60)]。

三、75岁以上人员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残疾系数×5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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