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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如何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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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果经审查后,发现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可以判决变更行政行为;如果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也可以认定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不清,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行政诉讼法》中关于二审程序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九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判决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律后果

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情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如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判决确认违法。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有哪些?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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