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侵犯国家对存贷款管理秩序的客体、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方式、造成重大损失等。犯罪主体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成为主体。认定该罪需满足重大损失和牟利目的两个条件。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相比,本罪使用的是帐外客户资金。与挪用罪相比,本罪涉及未记入法定存款账目的资金。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从而导致资金损失的行为。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一)罪与非罪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二是要有牟利的目的,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能构成犯罪。
(二)区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使用的是帐外客户资金,而后者使用的是帐内资金;前者要求有牟利的目的,后者则没有牟利目的要求。
(三)本罪与挪用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已经记入金融机构法定存款账户的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或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却给客户开具银行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该款却被行为人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的,均应认定为挪用罪或者挪用资金罪。
结语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极大的威胁。只有依法严厉打击,才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客户,也应该提高风险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资金被非法挪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