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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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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一般由人民进行负责。人民在机关是否继续羁押后,应当对其审查作出决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规定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二、人民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机关或者人民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四、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其他人民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提出申请,或者在二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并告知申请人。
 五、人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三)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四)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六、人民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七、人民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八、人民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认罪认罚的;
  (九)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一)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三)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九、人民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人民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十、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机关、人民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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