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取证时要注意: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应向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权利。
一、医患关系中医方要尽到哪些义务
(一)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四)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
(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
(六)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八)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九)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
(十)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
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均可成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