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刑拘的条件包括正在预备犯罪、被指认犯罪、发现犯罪证据等。刑事拘留时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为3日内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日或30日。机关采取刑拘措施必须有证据证明涉嫌构成犯罪,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刑拘后无罪释放有国家赔偿吗?
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拘的条件是什么?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时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机关采取刑拘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有证据能证明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所以机关不能在没有任何把握的情况下,贸然采取刑拘措施,既然涉嫌侵犯到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彰显了司法公正。
结语
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中包括违反拘留规定、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等情况。刑拘的条件包括正在实行犯罪、被指认犯罪、有犯罪证据等。刑事拘留时间一般为三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日,对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机关在采取刑拘措施时必须有证据证明涉嫌构成犯罪,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