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在行政诉讼中采用裁定形式的情形有: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特殊性;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3、行政诉讼的主导者是人民。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确认是否可诉的处理原则:1、不具有可撤销性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2、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保留违法的行政行为;3、依据信赖保护原则不得撤销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平衡功能:立法虽然力图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不能保证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完全符合法律。故设立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权予以制约以达到平衡。2、保障功能:行政诉讼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保障功能。3、提供社会公正功能:行政诉讼提供的社会公正功能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本身公正和判决公正来实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在于,诉讼的被告当事人不同,民事诉讼的被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诉讼的被告之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而行政诉讼主要处理民事主体起诉行政机关侵犯其权益的行政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受案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2、诉讼种类不同: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诉讼、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行政诉讼可分为撤销诉讼、变更诉讼、履行诉讼、赔偿诉讼五种类型;3、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