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判断票据是否为涉外票据,以该票据的票据行为发生地为依据。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法律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3种观点: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九十六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七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九十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九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一百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