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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碍行政诉讼的拘留决定不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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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行政拘留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如下:(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起行政复议,仍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明材料,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情形如下: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或者是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七十岁以上的人,怀孕的人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也可以免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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