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判断票据是否为涉外票据,以该票据的票据行为发生地为依据。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法律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3种观点: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九十六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七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九十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九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一百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一百零一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3种观点: 《票据法》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七条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九十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一百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第2种观点: 判断票据是否为涉外票据,以该票据的票据行为发生地为依据。根据通常的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对涉外票据在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以及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等方面发生法律冲突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准据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而如果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法律明确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一、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二、票据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三、票据形式的准据法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四、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五、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准据法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六、票据提示期限的准据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七、票据权利保全的准据法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九条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条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1种观点: 签发涉外票据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什么法律签据是票据行为的首要环节。出票人签据的格式要求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件,这是各国的票据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票据形式、必须记载的内容,在法律的规定上又有差异。各国的票据法也多将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可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由于不同国家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同,很可能导致在甲国被认为有效的票据,到乙国就可能被认为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这对于票据的转让流通和票据当事利的保护就会产生很大问题。为了消除这种问题,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认定,适用出票地法。我国对此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明确规定涉外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涉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允许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主要是考虑,不管支票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支票,持票人都要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办理结算或者支取现金。允许双方当事人经协议,适用付款地法律,便于持票人无障碍地行使票据权利,更好地发挥支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支付手段的功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或的关税区之间以书面方式缔结的关于确立、变更或者终止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以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国际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在国际社会中,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绝大多数均采取“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如果发生国内法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的情况,除在缔约或参加时宣布保留的条款外,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只是各国对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做法不同,有的规定可以直接适用,有的规定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变为国内法等。我国在民商法律事务上,实际做法是通过有关法律直接规定,在某一类事务上,国际条约与国内规定不一致时,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目前,国际上由有关国家签订并正式生效的关于票据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30年和1931年在日内瓦签署的《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公约》、《支票统一法公约》、《解决支票若干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公约》。我国尚未加入上述公约,目前不受上述公约约束。但是上述公约的有关原则已为我国票据实践活动所借鉴。(2)国际惯例补充适用的原则。国际惯例是世界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为大多数国家普遍认可或者被采用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也不是条约,只有经当事国认可才对该国具有约束力。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要大力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就必须对国际经贸往来中的国际惯例予以考虑并采用。在票据问题上也是如此,仅靠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可能解决涉外票据关系中的所有复杂问题。因此,票据法规定,当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2种观点: 签据是票据行为的首要环节。出票人签据的格式要求和记载事项,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件,这是各国的票据法的基本要求。但是对于票据形式、必须记载的内容,在法律的规定上又有差异。各国的票据法也多将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及可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等。由于不同国家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同,很可能导致在甲国被认为有效的票据,到乙国就可能被认为形式要件欠缺而无效。这对于票据的转让流通和票据当事利的保护就会产生很大问题。为了消除这种问题,许多国家都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对票据形式要件的认定,适用出票地法。我国对此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明确规定涉外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涉外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允许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主要是考虑,不管支票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支票,持票人都要到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办理结算或者支取现金。允许双方当事人经协议,适用付款地法律,便于持票人无障碍地行使票据权利,更好地发挥支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支付手段的功能。
第3种观点: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如下: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3.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者行为地法原则;4.票据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5.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6.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7.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8.票据形式的有效性适用出票地或付款地法律。具体规定如下:《票据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第九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七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九十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第一百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