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在行政诉讼中采用裁定形式的情形有: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的内容具有特殊性;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3、行政诉讼的主导者是人民。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人民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确认是否可诉的处理原则:1、不具有可撤销性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2、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保留违法的行政行为;3、依据信赖保护原则不得撤销的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